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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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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都是以主体为基点来构筑其体系的,所以加强民事主体有关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民法通则)是比较粗疏的,关于公民的行为能力仅规定了极为有限的内容。这在1986年立法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还可以勉为敷用,但参照他国民法相应规定,考察其社会环境及司法实践,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的单薄和疏漏必然要在实践中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加强研究,以期予以完善。
作者 张代恩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4期17-23,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87.
  • 2罗玉珍等.民事主体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被引量:1
  •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935.
  • 4王利明等编著..民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 5《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890.
  • 6江平编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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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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