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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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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唆他人自杀、自伤等自害行为 ,在定性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这种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既不能用共犯理论、间接正犯理论加以解释 ,也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具有质的不同 ,应在立法上将这种行为独立成罪。
出处 《时代法学》 2000年第6期36-40,共5页 Presentday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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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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