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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召回制度宣贯会将于月底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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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记者余梦洁北京报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出处 《商用汽车新闻》 2009年第32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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