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揭示罗尔斯对公平原则的契约论论证之误,从而提出一种新的论证:价值论论证。通过这种论证,确立了公平五大原则:(1)公平总原则:等利(害)交换;(2)公平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等;(3)贡献原则: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4)平等原则:每个人无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即人权)与基本义务;(5)不平等原则: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该相应不平等地分有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48-54,共7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