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消费者权利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分析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者认为:消费者权利在性质上区别于传统民法上权利而属现代民法上权利;格式合同条款有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的必要;服务提供者并非全部适用过错责任,而仅限于其中具有危险性的服务业”;负有监督、检查经营者职责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义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有过错而使经营者致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与经营者共负其责,其中,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该国家行政机关为第二责任人.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1996年第4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