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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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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即旧社会所说的“私生子”.未婚先孕以及孩子生下来后,男女双方又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事实婚”所生的子女(不论事实婚有否解除),都不能算作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或其他人证物证,在生父和生母正式结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生父认领或生父自愿认领后(但非婚生子女或者生母对认领有权否认;至于生母,则自受胎至分娩事实明显,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是很清楚的,一般认为没有认领必要)。
作者 刘晓明
出处 《河北法学》 1985年第1期48-49,24,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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