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我们说到违约,乃是指实际违约,即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违约的另一种形态——预期违约,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大量存在,但因立法上的暂付阙如,理论界亦极少有人问津,致使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常常无所适从,诉诸法院时审判人员也觉棘手。有鉴于此,我们主张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应对预期违约规则作出规定,这已是势所必然。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74-77,96,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