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一普遍管辖原则原是少数几个欧亚国家(如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内法的一种传统法律理论。这些国家采取一种所谓犯罪世界性说。这一理论认为,不论犯罪者是哪国人,也不论他在何处实施犯罪,对于社会总是一种恶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加以镇压。例如,土耳其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属一个外国人在外国“伤害另一个外国人的犯罪,应依第一款规定,在司法部长请求时,对案犯进行惩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1) 此条限于土耳其刑法规定为最低刑罚三年以上徒刑者;(2) 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未被犯罪地国政府或犯罪人本国政府接受。”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89年第5期111-114,共4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