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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de过度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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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1989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在早些时候也发布了类似的暂行规定,这对于女性健康和安全的特殊保护、对于计划生育国策的顺利推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证明这些法规也存在着保护幅度不当、保护措施不力的缺陷,其中较明显的是对妇女“四期”保护的过度及对妇女就业保护的不足。从“四期”保护来看。
作者 徐安琪
出处 《社会》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32-34,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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