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条约时的主要项目。这个公约增加了条约法的严密性、特定性和明确性。但公约在签字后十多年来尚待生效。(1980年1月27日已生效——译注)维也纳公约强调了条约的法律地位,从而降低了国家在制订条约的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国际法通常把条约视为在习惯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法律的一种确认和具体化。就维也纳公约和一般条约法而言,应该一反通常顺序而重视国家的行为实践,这样有助于增进对条约法的理解。这里论述的问题集中于所有在1919到1971年间生效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那些发表在《国际联盟条约集》和《联合国条约集》的条约。综观五十年来有关多边条约的立法。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1期67-69,共3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