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对元代所封的土司,采取“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明史·土司列传》序)的原则。朱元璋在平定陈友谅后,元时所置湖南的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当是时,田州岑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处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实自此始”(《蛮司合志》卷一)。就是说,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1983年第6期65-71,共7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