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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期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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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在1982—1987年工业企业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对企业的承包期限有一年的、二年的、三年的,很不规范。1988年,在总结各地承包制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制订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把承包期限规定为“一般不得少于三年”。于是,三年便成了大多数企业的承包期,少数企业也有定为五年的。这也成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执行的规范期限。
作者 黄文忠
出处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1991年第2期80-83,共4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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