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诉理论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举证责任简单地理解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民诉法颁布后,随着研究的深化,我国已有不少学者认识到绝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举证责任,不能单纯将它解释为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责任。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91-95,共5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