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等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有权对民事、行政(包括经济,下同)案件提出抗诉。但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哪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呢?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77-78,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