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与朱明因债务纠纷,2000年1月15日一审法院判我败诉。现已超过了两年的时限。请问我现在向检察机关申请杭诉走否受两年时限的限制?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时限的限制。任何时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予以受理。至于能否抗诉,则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确认该判决、裁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抗诉;不符合条件的则劝其息诉。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此规定的时限,仅仅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以及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