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缓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们感到。确立和运用这一制度,无论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或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少年刑事检察制度方面,都有在理论上研讨,从实践上尝试的必要。 一、缓诉的概念与特点 缓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对罪该起诉,但由于具有某些可宽宥的情节,以暂不起诉为宜的被告人规定一定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其特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者,但暂缓起诉,予以考察。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提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果被告人在考察期内未再违法犯罪,则撤销缓诉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新罪与旧罪一并起诉。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22-25,共4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