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虽然未作规定,但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却作了明确规定.例如,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于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也规定:“对公民之间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纠纷,应首先查明原因,本着既保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又维护房客的正当承租权的原则处理.……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5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