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西方法律观念有许多是以西方的宗教文化为背景的。在西方社会,法律可以被奉为一种社会信仰,这与它和宗教长期保持一种客观而恰当的关系是分不开的。没有宗教文化支撑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构僵死的教条,而远离法律的宗教也有丧失其社会有效性的危险。法律代表秩序,宗教提供自觉化了的意识或者说信仰。这二者的结合与互补,是社会法律能够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和有效性的条件之一。法律需要一种信仰机制。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18-23,共6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