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初警察机关的“预审”,既不同西方国家的预审程序,又不同于我国现行的预审制度,实际是对违警案件之审查处理。其时,在一般情况下统称为“预审人犯”,具体运用到违警案件时则称审讯,用于非违警案件时则称“假预审”,以示与审判机关预审相区别。而审判机关的预审是对进入刑事诉讼案件的预审。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7年第5期42-43,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