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宪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同十八、十九世纪早期宪法相比,有很大的发展和变化,根据对现有资料的分析比较,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一、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普遍设立专章加以规定。在18—19世纪期间,许多国家纷纷颁布了宪法。当时,除日本1889年宪法专设第三章规定了“国民之权利及义务”(共31条)外,其他如英、美、法、德、意、西班牙、瑞士、奥地利等宪法,均未有专章。有的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1981年第2期29-34,共6页
Socialism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