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即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活动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它们活动的结果。由于它们的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职能的关系不同,因而形成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有的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成为诉讼的主体;而其它的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因此正确地认识诉讼主体。
出处
《法学研究》
1986年第1期45-50,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