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亦是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典籍,它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观和“息讼”之术,使百姓产生“贱讼”、“耻讼”和“厌讼”的心理,不敢主张权利,是造成我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无讼”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诉讼法制不健全,阻碍法律自身的发展;“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114-117,共4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