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Mootness doctrine是美国法院受理司法审查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指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发生的不利影响还未结束仍在继续之中、法院的审理具有实际的意义或价值之时,法院才能受理此案件的司法审查。由于大多英汉法律词典未涉及该词的翻译,导致各学者对这一词语的理解不同,对这一词语的翻译也各不相同。笔者从这一词语的起源、含义、实质以及它在司法中的具体应用和其例外规定着手进行分析,认为这一词语应译为"无审判价值原则"。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2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