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能重走常规能源的老路,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包括企业的市场退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属于不完全竞争产业,以及能源安全需要,决定了需要对这类企业的市场进入和市场退出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市场退出关系到能源结构的稳定,有着特定的条件和形式,而有别于普通企业。相关立法尚属空白,亟待就有关市场退出的条件、形式和监管等,建立相应的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发挥"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功效,强化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和优胜劣汰功能。
出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3期18-23,共6页
Oriental Law
基金
2007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7JZD00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