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作为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有力工具,自产生之初其在法学中的地位就备受争议,为了给环境法"正名",需要研究有关环境法地位的各种主张,例如"独立说"、"经济法说"、"行政法说"、"社会法说"以及"生态法说"等,但是只有跳出传统部门法的研究范式,才能对环境法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只有突破传统法域的局限,才能使环境法摆脱"流浪者"的尴尬境遇,只有在认清环境法的特征的基础上才能给环境法以"生态法"的身份。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S1期61-63,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