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责任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诸多含混之处,亟须正本清源。在学理上,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三种模式:成文规则模式、个性化研究模式与利益衡量模式。行政诉讼的复杂性与当事人举证行为的灵活性决定了成文规则模式难以确保个案公平。而个性化研究模式与利益衡量模式亦因其个案性与事后评价而难以为当事人的举证提供有益指导。域外通行的规范理论因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可以为矫正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08年第1期56-80,共2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