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听证制度源自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是指在行政主体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赋予相对人了解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作辩护的权利,以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没有听证制度就不存在行政程序法”,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听证制度成为了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揭开了我国行政程序法津建设的新篇章。然而,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确定听证程序制度毕竟是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尚存诸多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