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九世纪后半叶兴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目前已经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得到认可,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已经正式宣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从此填补了我国在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一项空白。然而散见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则比较抽象、简单,许多内容并不完善。为此笔者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问题入手,指出了现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欠缺,从提高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具体内容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缔约责任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完善有所禆益。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104-106,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