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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兼评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

On the Right for Compensation against the Directors Offenc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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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 61条第 1款只规定了归入权 ,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 ,使得公司因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遭受的损害难以充分地弥补 ,因此 ,通过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时效、与归入权的关系及其处理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明确界定 ,使权利主体能充分、有效、及时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 ,同时 ,也可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第 61条第
作者 李可书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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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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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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