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 61条第 1款只规定了归入权 ,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 ,使得公司因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遭受的损害难以充分地弥补 ,因此 ,通过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时效、与归入权的关系及其处理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明确界定 ,使权利主体能充分、有效、及时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 ,同时 ,也可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第 61条第
出处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