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前后罗列 ,是 1992年专利法修改后的“新事物”。在这之前 ,并没有撤销程序 ,只有无效宣告程序。尽管增设撤销程序的同时给其分配了一定的任务 ,但从根本上讲 ,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一致的 ,都是使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专利权自始无效。笔者认为 ,在专利授权后增设撤销程序 ,不但是一种重复 ,而且另增了许多弊端。此外 ,笔者还就无效宣告程序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 。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