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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长吏的交接替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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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政府要求前后任长官将交接替代的相关内容列在交割文书中,此交割文书在交接完成后一月内上报中央。唐代州郡和方镇是两个不同的政治范畴,其主要官员的交代也有所区别,刺史侧重于仓库、钱物、斛斗、文案、户口、职田等方面的移交,节使除了具备这些项目外,更加突出军资器械、兵马战士、军需费用等内容。唐政府确立的方镇留后、州府知州负责与新旧任递相交割的办法,既有考核的动机,也有干预地方长吏交接替代的用意,更有控制地方的意图。唐朝地方长官的交代虽注重礼仪、传统,但也不能无视法令,在交代手续、交代过程中法令可补传统习俗之不足,尤其在前后任发生纠纷时,正是以法变俗的良机。故为唐政府所关注的州郡、藩镇长吏的交接替代,有多重政治功能。
作者 贾志刚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92-97,共6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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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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