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的过程中,享有行规制定权、监督管理权、纠纷调处权、纪律惩戒权和行业代表权。这种社团自治权同国家权力一样,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成员因维护其共同的群体利益需要而达成的"合意"。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行业组织内部的有效制约。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