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城镇房屋拆迁模式具有的缺陷带来了很多不良的社会后果,如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频频发生,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物权法》的实施,必将清晰地界定城市拆迁中政府征收及商业开发的界限,最终使得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与开发商的商业拆迁行为得以区分并适用不同的规则与标准。这将有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出处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62-64,共3页
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