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存在的现实,急需立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因此,应颁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和业务范围,规定担保放大倍数、限额担保和比例担保等风险控制方法,无限期免税优惠和将现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改组为再担保机构等风险补偿方法以及失信惩罚等。
出处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51-152,共2页
Jiangsu Commercial Forum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07C466)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