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但《反垄断法》从2008年实施至今从未修改,在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反垄断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滞后性。首先,《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反垄断法》规定的两种罚款金额标准较低,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最后,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垄断罪,导致对垄断行为实施者的威慑力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2期64-67,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