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2009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中增加了一款“首罚不刑”的规定,在衡量法益侵害性时,虽然行为人有逃税行为,但接受首次处罚后采取补缴等措施并未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减少,因而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该条款关系到国家税收利益保护、涉税案非罪化条件等立法目的,在税收行政权、刑法适用等方面并不存在真正的问题,同时在税收监管、公众人物特别是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效应上发挥重要作用。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3期115-116,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