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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居住权与抵押权的顺位冲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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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抵押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不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与转移占有、利用不动产使用价值的居住权可以同时存在,但不动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休戚相关,居住权的存在可能会对实现抵押权造成影响。不动产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依公示先后确定,购房者居住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房屋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当居住权优先时,设立抵押权不需要取得居住权人许可,实现抵押权后,居住权不受影响,继续在抵押物上存续。若抵押权效力优先,居住权的存在使抵押权效力受损,则需要依法除去居住权。
作者 梁霄
出处 《房地产世界》 2021年第22期15-17,共3页 Real Estat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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