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宪治国的法治理想要求宪法应被客观地而非恣意地加以解释。然而,宪法解释所涉及的客观性并非经验科学领域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客观性,而是指向公共领域行动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因此是一种实践客观性。康德以及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方法不仅揭示了实践客观性的存在,同时还阐明了其运作的机理,运用实践客观性原理可以解决"明希豪森困境"等宪法解释领域的难题。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3期380-389,共10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YJC820039)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15HZK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