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依据是裁判者在裁判活动中必须引用,拒斥裁判者实质审查,包含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致力于提高裁判结论合法性的裁判规则。裁判理由是内容开放,接受裁判者实质审查,裁判者拥有选择权力,致力于提高裁判结论可接受性的论证材料。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在性质上共同具备的“理由”属性与在概念中共同具备的“合理性”要素为裁判理由包含裁判依据提供了现实可能,也为裁判理由混同裁判依据提供了隐性遮蔽。在裁判文书中,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界分障碍有:裁判依据范围扩大化,裁判理由的二元结构,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结构分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限定裁判依据的具体范围,改变裁判理由的陈述方式,调整裁判文书的具体结构的破解方法,才能真正实现裁判结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201-215,共15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