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许可是行政犯重要的出罪事由,但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能否出罪,争议一直较大。作为通说的“区分说”存在着判断标准模糊不清、判断结论自相矛盾、判断方法循环论证等缺陷。瑕疵行政许可能否出罪,关键在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形式思维,将实质判断后置于形式判断。因此,应采用先文义判断、后法益侵害性判断的方法。在文义判断环节,不属于涉行政许可犯罪构成要件中“未取得许可”含义范围内的瑕疵行政许可,能够直接出罪。不能通过文义检验的瑕疵行政许可则需要进行法益侵害性判断。在法益侵害性判断环节,没有侵害涉行政许可犯罪保护法益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瑕疵行政许可在该场合也具备出罪功能。
出处
《法律方法》
2024年第3期195-213,共19页
Legal Method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大课题“重庆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研究”(项目编号:19SKZDZX16)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3年学生科研创新博士项目“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研究”(项目编号:FXY20230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