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条款是通过立法技术委托司法考量特定情境的产物,在不同领域都广泛存在。一般条款在竞争法的司法裁判中具有重要地位,二审和再审的改判结果都呈现出巨大的两极分化。原因在于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方法不同。以视频广告屏蔽案件为例,早期裁判试图将侵权四要件方法嵌套于一般条款,受到“泛道德化”和抑制市场自由竞争的批评。而在立法修订的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的司法政策。该政策包含了比例原则与经济分析两种方法。但选用比例原则以具体化一般条款仍然存在扩张适用的困境。而经济分析在事实查明阶段完成实质判断,并受到对应环节的监督约束,从而避免恣意适用一般条款,加强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问题的实质判断。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0年第1期179-211,共33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