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犯罪低龄化严峻形势,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许多人主张通过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刑罚惩罚范围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中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另一种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弹性化规定,但实际上不论是降低说还是弹性说,都是通过运用刑罚的方式规制触法少年的行为,使其必须承受刑罚的负面效果。但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性,盲目的犯罪化并不一定具有良好的效果。对触法少年更应该以教育为主,强调社会力量的提前介入,对犯罪行为防患于未然。对此,可以建构新的、具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惩戒措施体系,明确适用主体,扩大应受惩罚的行为范围。另外,可以在现有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基础上,增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设立心理咨询师援助制度、定时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强制参加社区服务、体验式服刑、警察认领帮助教育制度等多种惩罚措施。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6期5-11,共7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