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5月12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应当办理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自2016年4月开始建设,并于当年建成投产,至案发时仍未获得环评批复,且仍在生产。2020年6月18日该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的百分之一予以处罚);2、责令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1年第1期72-74,共3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