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衆所周知,秦漢的許多制度具有“漢承秦制”所表現的延續性。可從律令的編制和名稱來看,秦漢却有很多差异,難以看出延續。由於秦代的律令是律令初創期的産物,其編制的基本步驟是將令歸爲同一主題之下。在漢令中,單一令被分組爲令甲、令乙,并按其“重要性”,將干支令編入甲、乙、丙令中,這樣的編制原則表明,漢令編制較秦令有了新的發展,可以説進步到了第二發展階段。而到了晋泰始令編制時,已進入了將其可分爲律典和令典的又一時代。另外,在蘭臺令、御史令、御史挈令和武威漢簡的内容來看,這些都是關於同一王杖的文書,但它們却分别爲蘭臺令第卅三、蘭臺令第卌二、蘭臺卌三、御史令卌三和御史挈令第廿三,并不一致,推測有編號誤寫的可能。《王杖十簡》中有内容相同的詔書,但却分别基於兩個蘭臺令卅三(卌三)和御史令卌三組成,這似乎反映了御史大夫與御史中丞分離之後出現的外朝化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