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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niency System of Anti-monopol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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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宽大制度的完善不仅应从"建构理性"的角度制定规则,还需站在施策对象的立场运用"经验理性"补强制度设计。宽大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与刑事制裁、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相互协调,因此需要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宽大进行延展性分析。具体而言,在卡特尔部分犯罪化条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检察机关应在实体和程序上协力配合;宽大执法程序中应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平衡执法者和违法者的权利义务,可通过宽大执法的契约化实现该目标;宽大制度缓解私人诉讼给申请者压力的途径是信息保密和限定民事责任,美国和欧盟在措施选择上有不同侧重的原因是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差异。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建议是:将串通投标行为和未来可能的卡特尔犯罪行为纳入宽大方案,程序上采用检察机关决定型,明确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设计格式化的附条件宽大协议以实现宽大的契约化运行;考虑到反垄断实施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当前宜实施严格的宽大信息保密,未来可在更高立法层面限定申请者民事责任。
作者 柳长浩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0年第1期80-112,共33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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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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