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在弥补有限破产主义之不足、代行破产职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逐步丧失独立的功能价值。在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立法趋势下,为构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有必要回归执行法理中,将参与分配定位为解决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的重要方法,在执行机关穷尽执行手段所掌控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债权诉求的情况下,由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平等分配执行财产。得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债务人可涵盖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等所有民事主体类型。由主体的认知规律所决定,参与分配成为个别执行与破产之间的过渡形态,参与分配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其与破产程序的妥当衔接,在二者对立的基础上达致整体法律体系的和谐。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21年第1期126-136,共11页
On Civil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