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8月,腾讯公司首次推出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公众平台迅速成为了最热门的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对信息的传播与获取,然而一些微信公众号随意抄袭、未经许可转载他人原创作品的行为导致侵权事件频频发生。本文分析了微信公众平台转载行为的侵权认定,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微信公众平台转载行为导致的侵权应该由微信公众号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两个主体构成。分析了微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相关免责事由,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实现对原创作品的保护,营造更好的传播环境。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2期102-110,共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