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国防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保密性、资产专用性等特征,带来了在权利配置上的复杂性和在转化运用上的不完全市场性,因而其配置和运用机制一直是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重点问题。我国国防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在权利配置和运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症结主要在于产权模式单一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平衡、行政指令为主导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低、各参与主体收益分配不均带来的创新激励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参考已颇见成效的国有资本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及其转化的改革,借鉴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以日耳曼财产法的团体主义与双重所有权制度作为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的经验,本文提出应将国防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视作由所有权、许可权、收益权构成的权利束,在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基础上配置权利:许可权应归科研成果完成人所有,收益权应由国家、项目承担单位、科研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在今天,军民融合已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应将战略重心从权利“配置”向“配置”与“运用”并重转移,从完善立法体系、加强军民融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促进国防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之转化与运用。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2期121-166,共46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有资本高占比环境下国防投资产生知识产权的配置和运用问题研究”(202ZQT51012)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