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孝在孔子构建的伦理秩序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朱子在继承孔子孝论思想的基础上,在理学的体系下做了一些新诠释。一是在孝和仁的关系上,纠正前说孝是仁之本的错误认识,以孝是"行仁之本",突出强调孝是践行仁德的发端处。二是批判继承传统的孝礼,对"三年无改父之道"做了辩证理解;不辟父母之过,倡导微谏不倦,讲究劝谏的方式和艺术;指出养而不敬非孝,提倡要敬养父母。三是在孝的实践中,提出"以父母之心为心"的移情方式,有助于增加孝道动机转化为孝道实践的可能性和孝道观念的内化。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朱熹的道德修养论研究”(15BZX09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