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快递加盟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具体呈现形式,其组织和运作首先是通过快递加盟合同进行的,合同不但是加盟式快递企业快运作的重要“组织工具”之一,也是链接融汇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的纽带。无论是快递加盟,还是快递加盟合同,其终极目的在于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加盟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在经营快递业务之前置性条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无法满足的情形下,合同的效力实际上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风险之中。尤其是来自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不但会导致作为快递加盟运营与组织之基础的“协作”与“信赖”渐生瑕疵乃至完全破裂,最终也会导向快递加盟合同之目的的落空,由此,合同难逃被解除或被撤销的法律命运。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第S01期31-34,共4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